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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40 条支持政策(修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6 查看:2196

一、支持推进科技创新
市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资金,对技术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扶持,提升科技创新力。
1.对企业从国家级科研院所引进技术、购买科技服务的,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 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三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金补助。
3.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特邀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建站资助。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建站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经评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 10 万元奖补资金。
5.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园区,按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资金支持。
6.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审核合格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评审通过的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7.每成功培育并通过认定 1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专业服务机构 2000 元。每成功培育并通过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专业服务机构 2 万元。
8.围绕构建“4+5+4”现代产业体系,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 1∶0.5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资金,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推动传统产业提档升级。
9.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 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0.对新产品产业化、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高等对工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对增加地方税收有贡献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11.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12.设立 1000 万元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支持企业上云。
13.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按照国家、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 1∶1 配套奖励 。对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按照质量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市财政每年安排 8000 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支持鼓励领军企业、成长性企业上市。
14.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15.对首次进入并连续 6 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6.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
17.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 1:0.5 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省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18.对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建的“企业诊所”,帮助企业解决研发设计、工艺装备、质量控制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
19.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贷款风险给予补偿。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 3%的保费补助。
20.对在沪(含科创版)、深交易所(含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石交所挂牌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 150 万元、20 万元 。通过并购重组或注册地迁移等方式,将沪深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从域外整体迁入我市的,视同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享受同等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21.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1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 2 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
市财政每年安排 3000 万元资金,支持企业走质量化、品牌化发展之路,鼓励参与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2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质量效益型企业 、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 。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分别奖励 3万元、2 万元。
23.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知名品牌、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 2 万元。
24.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在唐山设立国际、全国、全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 A 级及以上物流企业 ,按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奖励。
五、支持人才引进培育
市财政每年安排 2 亿元资金,用于高质量人才引进和本土企业家培训,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5.对引进的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层次人才(团队),给予 1000 万元的科研经费奖补和 200 万元安家费,并根据贡献情况最高给予不超过 1 亿元综合资助。
26.对引进的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人才,给予 200 万—1000 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和 100 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省“百人计划”、省“巨人计划 ”人才(团队)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省补贴标准给予 1∶1 配套支持 ;对本地新培养的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和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巨人计划”人才(团队)及相当层次人才,除安家费外享受与引进人员同等待遇。
27.对国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唐山创业创新的,给予500 万—2000 万元资金支持。
28.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 1 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等在唐山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唐山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 5000 万元支持。
29.对从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并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 ,按年薪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0.对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博士后、博士,给予 15 万元安家费;新全职引进到唐山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年给予 1 万元租房补贴,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补贴期 3 年。
31.对全职引进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 2 名以上的企业 ,或者硕士研究生 5 名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为我市引进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32.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用于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年培训企业家 2000 人次以上。
33.对纳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省标准给予 1∶1 配套资助;列入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
34.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本土人才进行扶持,每年选拔 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青年科技人才不低于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资助。
35.每年举办“唐山工匠”职业技能大赛,给予不少于 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代表河北省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的前 5 名选手,分别给予每人10000 元、8000 元、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唐山市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的前三名选手,分别给予每人 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唐山工匠”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 3 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 1.7 亿元资金,支持企业退城搬迁、压减过剩产能和绿色化改造 , 加快走出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新路子 。
36.对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完成全部任务的企业,参照国家、省相关支持办法予以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于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落后设备淘汰标准,更新用能用水设备、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7.对列入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计划且完成全部任务的企业 ,按照每吨 5 元标准给予奖补。
38.对实施的重大节能工程,投入运行后节能量达到 3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按实际节能量给予 300 元/吨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39.对新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七、其他
40.对上述条款中未明确,但在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人才引进、项目建设、技术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重点领域 、 重点行业领军人物 , 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予以重奖 。
涉及的具体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唐山市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 号)第六部分“支持政策”废止。

冀公网安备 130208020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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